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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2014-2-21  浏览次数:1035

  摘要: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超过 3 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3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 272 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 3 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 3 万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 5 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1 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 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缓刑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 40 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15 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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