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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森,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底庙镇人。系被害人窦彩莲之长子及被害人万思卓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少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旬邑县底庙镇人。系被害人窦彩莲之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盼盼,女,汉族,旬邑县底庙镇人。系被害人窦彩莲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丽丽,女,汉族,旬邑县底庙镇人。系被害人万思卓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草,女,汉族,旬邑县底庙镇人。系被害人窦彩莲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社教,咸阳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文杰,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兴平市人,农民,住兴平市南位镇,201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帅,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杰犯故意杀人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以咸检诉字(2010)第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纪江、荣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森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社教、被告王文杰及其辩护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杰丧偶后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窦彩莲,二人在咸阳市租房同居,共同生活。2009年后期,二人开始出现矛盾,窦彩莲多次与王文杰吵架后离家。2010年4月二人再次吵架后窦彩莲和孙女万思卓搬到南安村二组300号居住,王文杰委托亲属劝说窦彩莲回家无果,产生了杀死窦彩莲的念头。2010年4月19日晚20时左右,王文杰携带在中华路十字东南角地地摊上购买的一把藏刀到南安村二组300号找窦彩莲被拒之门外后,该王便踹门而入,与窦彩莲发生激烈争吵。王文杰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向怀抱着孙女万思卓的窦彩莲身上连刺数刀,致窦彩莲及其孙女万思卓当场死亡。王将凶器丢弃于现场后逃离。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窦彩莲、万思卓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文杰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文杰故意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文杰辩称,案发当日他拿刀只是想吓唬一下窦彩莲,因言语不和才用刀刺窦彩莲,且只刺了一刀,而非起诉书指控的数刀,在刺窦彩莲时将万思卓误伤了。

辩护人刘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杰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称王文杰表示愿意给被害人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希望法院结合王文杰犯罪行为,公正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杰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窦彩莲,后二人在咸阳市租房同居,共同生活。2009年后期,二人开始出现矛盾,窦彩莲多次与王文杰吵架后离家。2010年4月二人再次吵架后窦彩莲和孙女万思卓搬到南安村二组300号居住。王文杰委托亲属多次劝说窦彩莲回家无果,产生了杀死窦彩莲的念头。2010年4月19日晚20时许,王文杰携带在中华路十字东南角地地摊上购买的一把藏刀到南安村二组300号找窦彩莲被拒之门外后,王文杰便踹门而入,与窦彩莲发生激烈争吵。王文杰遂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向怀抱着孙女万思卓的窦彩莲身上连刺数刀,致窦彩莲及其孙女万思卓当场死亡。王将凶器丢弃于现场后逃离。2010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在渭南市抓获了王文杰。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窦彩莲系单刃锐器致多处脏器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万思卓系单刃锐器致心脏及大血管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文杰称,他和窦彩莲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就生活在一起四年了,没有领结婚证。前两年生活得较平稳,但第三年她就经常给他寻事,嫌他没本事,赚不来钱。他们吵完架后窦彩莲就跑到亲戚家住,共跑了五次,前四次后来都回来了,这一次吵架后她又跑了,因为他们刚认识时他对窦彩莲说他存了五万元,其实他没有存五万元,这几天和他吵架一直让他把那五万元取出来,给她看一下。他让他外甥张高潮劝过她一次,没说通,他大儿子和女儿买礼物看了她,也没劝说下,4月19日他二姐和他外甥高潮又去说也没有说通,把他气得就想弄把刀把窦彩莲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