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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截留单位工程款不当以挪用资金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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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截留单位工程款不当 以挪用资金罪从轻判处 (2009-11-28 14:42:15)
标签: 案例 分类: 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1,黄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与单位有借款、工资待遇等经济纠纷,并持有关联公司的股权,因未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将公司工程款10万元收取后截留自用,在离职时不说明,后被公司发现并控告涉嫌职务侵占,被迫投案自首、退出10万元。
2,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我所律师对此定性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申诉意见书,认为,建筑公司向黄某借款10万元未还,有借据原件为证,其老总擅自转让关联公司黄某名下的股权,亦无意支付对价,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改变定性,于 11月4日按较轻罪名挪用资金罪起诉法院,并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鉴于黄某自愿认罪,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我所律师建议黄某继续认罪,争取缓刑获释。1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尽管对挪用资金罪名持有异议,但为了争取早日获释、避免诉讼程序亢长,我所律师作有罪辩护(如作无罪辩护可能不成功并将适用普通程序),但坚持说明黄某与公司经济纠纷未决等,请求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这一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5,11月20 日上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黄某已于判决当天被释放。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9 ) ×刑初字第10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 1974年7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堪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家住江苏省姜堪市××镇××村十组××号。因本案,于2009年7月 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刑诉[2009] 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 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及辩护人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利用在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上海××纺织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取走,后归个人使用,直至同年6月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