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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邵阳中院关于肖胜死刑判决书的质疑
首先我们看看判决书
质疑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做鉴定当天都能鉴定出精神障碍,但是结果是由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常识知道,一般精神活性物质最多就两个月有效期,但是已经4个多月了,精神活性物质早已失效,如果4个月后精神活性物质还起作用,根本不符合事实。
质疑,2、肖胜犯罪时有现实动因,且意识清楚,目的明确,定向准确;
在武冈的人,包括民警本身,都肯定他是不正常的,下面是看守所的一段录像
肖胜“感觉不正常”
民警“什么不正常”
肖胜“前面一个位置不存在,因为这是一个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没必要......”
民警打断说“没必要这么严喽,搞得个这个局势的喽”
肖胜“本身跟婆娘为起这样的事情背后在那......在那.....我心理当然就.....”
民警打断说“产生紧张感”
肖胜“产生紧张感就想脱身去公安局或去哪里,反正我要去的交警队,搞不懂,但是确实是不对劲”
这是一个有现实动机,辨认能力没有丧失的人说的话吗?上段对话摘自新闻报道,下面的字幕是用来误导,说话内容武冈人都应该听得懂
质疑3,肖胜对被害人的死亡时积极追求的
判决书都表明,当肖胜用弹簧跳刀刺向协警的时候,其弹簧跳刀在协警手上被协警带走,如果对死亡想积极追求,难道不可以用手紧握刀子?他还会松手让协警带走?当黏在协警手上的刀子掉在地上后,他捡起刀子并不是要刺向协警,而是要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民警抱住了肖胜的头部,他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就拿刀乱刺。只能说明他在辨认力丧失的情况下接受到某种刺激想吓跑对方自己脱逃。另外这把刀他和他老婆都供述是他老婆建议买把水果刀而在2元店买的,回家忘了带回家拉在了车里。
质疑4,司法精神鉴定不能重新做
首先,如果对司法精神鉴定有意见,完全可以重新申请鉴定,这是一个被告人的权力。在2014年3月份做的司法精神鉴定中,鉴定当天都鉴定出肖胜有严重的幻听,并认定肖胜有精神疾病,其对自己精神疾病没有自知力。最后鉴定结论又说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肖胜犯案时候意识清楚,其精神障碍对象并非交通警察。这种鉴定结论不知道受到何种权力的干扰。
质疑5,交通肇事想逃跑
当天通话清单很明确的现实在14:20分打110报了警,通话时长3多钟,14:33分又有个3秒钟的通话记录。如果开始交通肇事想逃跑,会打110主动报警?通话详单清楚的显示了其主动报警。半小时后的逃跑是在辨认力丧失的情况下认为警察是坏人而想脱逃
质疑6,与老婆闹离婚
与老婆闹离婚时在一种精神异常情况下产生的迫害幻想而说的一种疯言,平时跟他老婆关系非常好,判决书将此作为一种作案动机,完全忽视了其处于病态下的因素,把人家处于病态下的虚幻搬到现实世界,搬到了司法判决书
尊重客观事实和公平正义超越人类一切其它伟大。
在处理现场,连案卷都说交通事故对方司机一看这个人就不正常,并安慰他自己的车买了全保,叫他不要担心,在现场处理的半个小时里,肖胜上过两次警车。
肖胜在出事前其实已经神志不清好长一段时间了,听他朋友说,他那几天在家里把门窗紧锁,认为到处都是监控和毒气,那种恐惧让人看来非常伤心。家里人回来晚了,没保护好你。只有家人才能保护你,别人是不会保护你的,但是回家晚了,晚了7个小时。悲痛让你家人和朋友不时留下眼泪。悲痛也上受害人家里留下了无法忘记的痛苦。而这种痛苦来得太快。
法院判决是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人家没有主观恶性就没有主观恶性,为什么要通过虚构事实认定他有主观恶性?难道为了掀动愤怒就可以掩盖客观事实?法院是国家公信力的基石,而以上事实就是邵阳市中级法院的公信力?
在家里曾经给妻子写过放药的字条,写着,老婆,我被人放了药
在出事前一天把表哥叫到家里,给表哥写过其妻子,其姐丈夫,其哥妻子人要害死全家,
在家里卧室天花板上写了此洞有毒气
精神司法鉴定一方面说鉴定当天有精神疾病
另一方面说精神障碍对象非交通警@察,作案时意识清楚
这种矛盾小学生难道不也觉得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