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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一审)一案辩护词
涉嫌盗窃罪(一审)一案辩护词 (2012-04-11 2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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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盗窃罪(一审)一案辩护词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辩护人座在辩护席上,作为XX的辩护人,心情非常沉重,就在XXX被告收监不久,其妻子就在家就生育了孩子,XX本应在家照顾生育孩子的妻子,今天才站在被告席上,不能尽到当丈夫和做父亲的职责,这都是由于自己在未成年时无知才触犯是刑法。今天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受XXX家属的委托,并经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X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是没有任何异议,在此不在赘述。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及XXX的认罪态度,仅对XX的量刑部份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1、 XX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XXX于1990年8月10日出生,在2008年7月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等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三、X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XXX犯罪后,于2012年1月4日主动向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处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序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四、XXX犯罪后能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
XXX在犯罪后,能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对XX的量刑应当适用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XXX现爱人于2012年3月25日在忠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孩子,现急需XX照顾,然而XX因犯下的罪行,却不能在家照顾,加之XX的父母是离异,现XXX的家属生育孩子后在家却无照顾。刑罚的惩罚不仅要达到法律价值取向,更要有社会价值的目的,请求法庭在量刑考虑这一重要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