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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三人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昨日获
浙江检察网嵊泗讯 经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6月25日,嵊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三人共同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依法宣判。原中共嵊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四海(曾任花鸟乡党委书记)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嵊泗县花鸟乡副乡长陈刚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三万元。原嵊泗县花鸟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吴银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经查,2008年至2011年期间,时任嵊泗县花鸟乡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张四海与时任嵊泗县花鸟乡副乡长的被告人陈刚及时任嵊泗县花鸟乡人大副主席的被告人吴银龙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伙同嵊泗县花鸟乡乡长付雄(另案处理),采取虚增工程量或虚报工程等方式套取公款予以侵吞。其中被告人张四海参与共同贪污公款39.3万元,其个人实际分得10.8万元;被告人陈刚参与共同贪污公款28.3万元,其个人实际分得4.2万元;被告人吴银龙参与共同贪污公款16.5元,其个人实际分得3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吴银龙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公款2万元予以侵吞。
2009年初,时任花鸟乡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张四海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从花鸟乡直升机停机坪工程中套取的工程款以及嵊泗县电力公司、嵊泗县移动公司等赞助的资金共计13.5万元的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花鸟乡政府工作人员,其个人实际分得1.5万元。
另外,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刚利用担任嵊泗县花鸟乡副乡长的职务便利,在花鸟乡工程结算审批、物品采购过程中,为嵊泗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项目经理包某、林某等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四海、陈刚、吴银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四海身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陈刚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据此,法庭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