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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劫持医生以绑架罪获刑5年 受害女医生不索

12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对大学生劫持女医生案宣判。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劫持女医生的大学生陈旭有期徒刑5年、罚款1000元。陈家人认为量刑过重,决定上诉。

今年5月18日,武汉某高校大一男生陈旭骑自行车不慎撞倒一位8旬老太樊安兰,致樊老太手臂骨折需住院。陈旭将身上仅有的102元支付了CT检查费后,无力承担1000元住院押金。家属就要扣他的身份证,陈旭觉得“对方逼得太急,没办法”,他掏出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和老太亲属发生争执。双方在厮打中退进了急诊室,陈旭把当值女医生段某劫持了。

警方赶到后,陈旭挟持人质走出医院大楼,在医院广场上与警方对峙。随后,在民警们的劝说下,陈旭和人质进了警车。最终警方将其抓获。

大学生劫持医生以绑架罪获刑5年 受害女医生不索赔不谅解

劫持现场

据《辽沈晚报》报道,陈旭家境贫寒。去年哥哥撞倒了一个老太太,赔了一万五千元。陈旭母亲猜测,大儿子的那次“意外”,可能也影响了这次陈旭在医院里的判断,导致他一时冲动。

11月29日,“大学生劫持医生”案在武汉青山区法院1号厅开审。在庭审中,陈旭代理律师胡律师表示,陈旭之所以实施挟持行为,并不是主观上恶意,也不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而是在那种特殊的情况下陷入了恐惧无助的情绪,陈旭认为他的人身受到了威胁,他为了寻求自我帮助,免受伤害实施的行为。

胡律师在庭上披露,此前已跟女医生电话联系,希望求得谅解,但对方却坚持不能谅解,并考虑到陈旭的家庭原因表示不索赔。

近半个月后,青山区法院下达一审判决:19岁的大一男生陈旭犯绑架罪成立,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表示对陈旭从轻量刑,主要是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成年不久控制力、辨别力有限,加之绑架时间不长,最终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酌情处以1000元罚金。

判决宣读期间,陈旭全程低头不语。判决后,审判长询问其意见,他回答“感觉判得有点重了”,将进一步考虑是否上诉。

大学生劫持医生以绑架罪获刑5年 受害女医生不索赔不谅解

陈旭之父及提供法律援助的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延美则在庭后向媒体表示,将与被告人陈旭提起上诉,“最大可能地去挽救一个失足的学生”。此前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陈旭的劫持医生之举,当以寻衅滋事或非法拘禁罪论处,而非性质严重的绑架罪。胡延美说,他和陈旭的家人商量过了,决定将为陈旭上诉,请求法院重审或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也对这一辩护意见作出回应。其称,绑架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人质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构成条件。陈旭为离开现场,持刀劫持医生与警方对峙,并向警方提出不法要求,已形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构成绑架罪的规定中提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才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一档量刑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记者一度联系遭劫持的女医生,她表示“不愿再提及此事”,而陈旭的校方老师则认为不作法律评判,“只希望多给学生家人一些关心”。

并非拘禁或寻衅滋事

此前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坚持认为陈旭的劫持医生之举,当以寻衅滋事或非法拘禁罪论处,而非性质严重的绑架罪。

对此,法庭审判长释明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表示陈旭的行为应属于前者。

审判长介绍,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条件。

被告人陈旭与82岁老人樊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他与出警的警方形成对峙,并要求他们满足自己提出的不法要求,这种行为已符合了“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而不符合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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