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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一:取保候审变更的条件:
①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②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④经传讯不到案,或者经传唤两次不到案的,以及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监视居住变更的条件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即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