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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2011-08-0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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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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