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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防止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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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融资防止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2-04-15 15:49:52)

标签: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律师

与民间融资相关的严厉的刑法条文是我国刑法第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也正是因为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作为商人应以诚信为本,一般来说一开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是比较少的。但是,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获得资金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还,为了掩盖无力偿还的事实,虚构事实,继续融资,这将可能会导致从起先的“借贷”,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为“诈骗”。

现实中的民间借贷融资,有些方式的“合法”的,但有些方式,属于创新方式,目前法律体系中属于空白地带,不能说其合法,但也确实“不违法”。一定要将民间借贷行为控制在不违法的情形,才是安全和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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