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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非法经营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吉某招聘被告人李某、冯某、郑某、黄某等人作为业务经理和财务人员,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某厦某室,通过电话以销售股票分析软件为名在全国招揽公众客户,并通过电话推荐和短信发送的方式向客户推荐股票及提供买点、卖点信息,然后按照客户买卖股票获利金额的30%-40%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

  被告人吉某为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同时按照各业务部门非法所得总金额的15%,及个人经办业务非法所得的30-40%向业务经理被告人冯某、郑某、黄某发放提成,按月向财务人员李某发放2500元人民币工资;被告人李某为某公司财务总监,专门负责管理公司收取客户所付咨询费所用的银行帐户,同时负责公司全部网络电话的维护;被告人黄某、冯某、郑某分别为某公司业务一、二、三部经理,分别专门负责带领本部门的业务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发展客户并向客户提供证券咨询服务。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鉴定,被告人吉某等团伙非法经营证券咨询活动的违法所得总金额为186681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郑某参与非法经营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208800元人民币,其个人分得提成为3093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参与非法经营获取违法所得金额为117110元人民币,其个人分得提成为16311元人民币;被告人冯某参与非法经营获取所得金额为115460元人民币,其个人分得提成为1616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郑某、黄某、冯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文律师辩护

  文律师辩护称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中冯某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某从轻处罚。本院采纳对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1.本站文章转自深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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