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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你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另: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第六条第六款“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之规定,你是因质监局未及时交还你“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客观原因(你也说了,有收条,这是证据)而被动造成的。若没有办法,可首先向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无果,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之后再解决公安局侦查大队与你之间的问题。 一人之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