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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程款还是共同受贿款?共同受贿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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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程款还是共同受贿款?共同受贿罪辩护词 (2010-07-12 16:14:43)

标签: 法律 共同受贿罪 共同犯罪人 辩护词 武绍智 经济犯罪辩护 杂谈 分类: 武绍智的典型案例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冯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冯顺犯共同受贿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卷宗,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南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审查冯顺共同受贿案时参考:

   《南海市东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意见书定检反贪移诉[2010]5号》,认定冯顺与胡文共同受贿,胡文系南海市南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任该公司综合开发处副处长、处长,冯顺系南海市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定胡文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利、王康、王中、毛起、王全、王军等人提供帮助,单独非法多次接受上述人等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47000元。

   《起诉意见书》认定胡文利用南海市南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开发处处长的职务便利,让南海市建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闻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接宕渣运输回填工程,并由犯罪嫌疑人胡文出面要求闻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减让部分利润,以此为南海市建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取利益。事后由犯罪嫌疑人冯顺出面收受该公司经理郑伟所送人民币45万元,其后冯顺分得40万元,胡文分得人民币5万元。

    事实果真如此吗?当我阅读完检察卷宗及会见过冯顺后,此案显得疑点重重。冯顺在每次会见过程中,大喊冤枉,称自己没有共同受贿,自己所挣得的工程款45万元是清白和干净的,除在陆城地块与郑伟合作承接宕渣工程外,案发时他还与郑伟在其他地方有工程合作项目,若不是被抓,他会继续获得正常的商业利润。

    冯顺的翻供符合客观事实吗?随着我对本案的了解,案情逐渐清晰起来:冯顺作为一个商人,为了竞争得到闻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渣运输回填工程,找到了闻昌公司的合作方陆城建设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及南海市建委的有关领导陈述自己承接工程的有利条件,这样与早已相识的郑伟相结合,得到此工程。在获得45万元工程利润后,手头宽绰了,想起自己的大姐家还有债务,再加上外甥女汪洋在结婚、生子时冯顺作为娘家舅都没有到场,为了弥补亲情的缺憾而给了汪洋5万元。汪洋的爱人胡文在案发前对此5万元根本不知道。

    若认定冯顺与胡文共同受贿45万元,必须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如下内容:1、胡文指使冯顺出面受贿的事实和证据,胡文指示冯顺出面收受建国公司45万元受贿款的证据和事实;2、胡文和冯顺共同受贿的共同故意的事实和证据;3、胡文和冯顺对共同受贿款45万元的事前事后分脏计划,证明周得5万元,冯顺分得45万元的分脏计划存在的事实和证据;4、45万元不是工程款而是受贿款的事实和证据;5、若该45万元为受贿款,那么王利、王康等六位行贿人挣得的工程款是否都成了他们与胡文共同受贿的款项?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对法律的尊重,我从以下五个方面具体分析:

   一、胡文、冯顺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冯顺共同受贿缺乏事实依据、证据支持,冯顺与胡文共同受贿定性错误。

   1、胡文在检察卷第5卷第4页的讯问笔录:之后的一天,南城海西人郑伟代表海西当地企业建国公司来向我要求承接该工程,我趁机要求让冯顺跟建国公司合伙承接该工程,并表示后让闻昌爆破公司让利给建国公司,不会让建国公司损失多少,郑伟同意了。过了几天,郑伟、我、冯顺及建国公司的运输队的两个负责人郑军、卫军一起在东南瑞海大酒店吃饭。吃饭时,我向郑伟提出:郑伟以建国公司名义向闻昌爆破公司承包该宕渣运输合同,运输车队、管理、劳务等都由建国公司承担,到时候等工程结束适当分一部分利润给冯顺,郑伟同意了。至于冯顺与建国公司之间利润如何分配,则是他俩自行商量好的。(见卷第4页第2行至第9行)。

    2、冯顺在检察卷第6卷第17页对这次在东南瑞海大酒店吃饭的事实的陈述是:之后,我们就在东南瑞海大酒店吃饭商量合作承接工程的事情。那次吃饭,参加的人一共有我、胡文、郑伟、卫军及郑军。卫军及郑军是建国公司的运输车队负责人,郑伟是建国公司的经理。在吃饭时,胡文跟郑伟商量好:我不用参与工程,一切事宜包括工程出面承接、管理、劳务、费用等均由建国公司承担,我在最后工程结束后获得建国公司45%的利润就可以了。那次吃饭商量好利润分配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这个填渣工程上面的事情,只是听胡文说郑伟已经承接了该工程,合同也签订了。(见卷17页8行至16行)。

   3、郑伟在第8卷24页的讯问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