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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的故意杀人罪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刑事案件属于国家公诉(还有一些罪名是可以自诉的)。对于涉嫌犯罪的,由侦查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定罪量刑。   所以,你说的问题“被害人家属不予追究”等并不能改变本案的诉讼轨迹。   关于刑事案件,应当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去分析和考虑,楼上的可能是限于楼主描述的“故意杀人罪”,大多都认为该妇女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然后根据你描述的事实和情节,对量刑进行了分析。   个人认为,这样是片面的。   律师将从定罪和量刑的两个角度对您描述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 关于该妇女行为的性质,即法院定罪的环节。   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的确是该妇女造成的,该妇女的行为性质并不一定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死亡只是一个结果,行为的性质却因事实的不同而会发生实质的改变。   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涉及的罪名就很多,比如: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在这里个人认为,并不能简单的就认为该妇女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就是故意杀人罪。   有可能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侦查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该妇女,但是,最终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其他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等,都需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才有定论。   在这里律师个人也只是根据您描述的事实,从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针对定罪环节做的一点怀疑和讨论。   最终的定性需要法院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而且,最终的定性直接决定量刑环节。   第二:关于本案的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律师在第一部分分析了,该妇女的行为性质仅仅根据您的描述还无法判断。   所以在量刑环节,律师也根据上面的分析从两个方面论述。   首先: 假如该妇女的行为性质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中的量刑都有可能适用与该妇女。   针对你描述的事实,个人认为,该妇女存在下面的可以从轻或者应当从轻情节:   1: 犯罪动机。家庭暴力不堪忍受。   2、 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家庭暴力,手段是不是残忍等。   3、 是不是初犯。是初犯的话量刑会予以考虑。   4、 认罪和悔罪态度好。坦白,积极认罪。   5、 如果是自首,是可以从轻的或者减轻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过去的时间比较久远了。   7、被害人家属不愿意追究,以及考虑到该妇女和被害人的夫妻关系,有子女需要抚养等。   纵上上述情节,该妇女如果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不排除其会因为上述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缓刑是指: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该妇女如果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话,是有可能缓刑的。   其次: 假如该妇女的行为性质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已经过去十年之久,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期为七年。   该案件有可能过了追溯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如果该案件已经立案,就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其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综合上述情节,量刑会比较轻。   以上律师从本案的定性和量刑两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上的分析需要建立在尽可能丰富和详尽的事实基础上,因此,必要的怀疑和否定是一种态度。   河南 郑州 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