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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法定强奸罪

浅谈我国的法定强奸罪 (2012-03-03 17:54:29)

标签: 杂谈

20122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到一篇关于女性与法律的研究大作,在该文中借助美国的一宗法定强奸案展开了相关的论述。

这起法定强奸案的大概是这样的,,美国青年17岁的迈克尔和两个朋友偶然碰到在公共汽车站等车的16岁少女莎伦和她的姐姐,并一起去喝了酒,酒后迈克尔和莎伦离开大家去公园拥抱亲吻,并发生性关系。按照加利福尼亚刑法规定,男性与未满18岁的女性非暴力性交的,构成法定强奸罪,须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不例外。迈克尔遂即被指控犯有法 定强奸罪。而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则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迈克尔据此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关于法定强奸罪的规定,违反了男女两性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因而该法是无效的。显然,如果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加利福尼亚州法关于法定强奸罪的规定无效,迈克尔就可以逃脱法律的追责。1980年,该案件提交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通过中度干预审查,决定支持州法合宪并承认性别差异,理由是 法规可以帮助国家实现防止少女怀孕这个重要目标。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支持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然而,投多数票的法官不能为他们的决定提供一个案件本身合理的理由,而强调国家的目标,因此,该决定被认为是相对多数票胜出的裁决。投多数票持赞同意见的5位法官,他们做出决定的主要理由是 因为未婚少女有了性行为就已经面临怀孕的重大可能。法官在书面意见中写道:法律保护女性防止性行为以及因此带来的怀孕,少女在身体、情绪和心理后果上的 伤害尤其严重。因为实际上所有重大的伤害和明显的怀孕后果都由少女承担,法律的实施仅仅用来惩罚因他的行为承受较小后果的行为。根据法院的意见,与少女 相联系的危险和后果,已经具有对她足够的惩罚,男性则不需要因为性和怀孕而面对身体、精神和情绪上的风险。因此对男性施加刑事处罚是必要的,以在性的基 础上实现大致平等地惩罚。法院以法律有助于国家实现防止少女怀孕这个主要目标,因此主张法定强奸罪没有违反保护平等的宪法。

对于美国的法定强奸罪本人以前本人没有接触过,更没有研究过,不过对于美国最高法院持多数票支持迈克尔构成犯罪的5名法官的观点,本人还是比较支持的。根据美国的法定强奸罪,笔者认为事实上我国也同样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同样也有法定强奸罪。那么,什么是我国的法定强奸罪?以及怎样才会构成我国的法定强奸罪呢?下面,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供朋友们参考。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法定强奸是指和法定意思表示年龄以下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性犯罪。法定强奸是不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进行性交为前提的。这是因为未达到法定意思表示年龄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认为没有对于性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使用殴 打、捆绑等方法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被害人或其亲属、揭发其隐 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机实行奸淫,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 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 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构成法定强奸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另一种是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