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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主犯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某、王某伙同雷某某和雷的哥哥(后二人均另案处理)密谋诈骗被害人李某的财物。同年10月某日2时许,杨某、王某、雷某某将李某骗至东莞市某某广场附近路段,在路边等候的雷某某的哥哥立即冲出来对李某进行调戏。雷某某假装保护李某与雷某某的哥哥打斗,假装将雷某某的哥哥杀死。随后,王某、杨某、雷某以找民警包庇上述事情为由骗得李某人民币20000元,破案后,王某、杨某家属分别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二)2011年11月,被告人杨某、葛某、王某和另一男子密谋诈骗被害人易某的财物。同年11月5日1时许,杨某负责驾驶一辆奇瑞小汽车载着葛某、王某将被害人易某骗至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附近路段并下车。事先在路边等候的男子随即冲出来对易某进行调戏。葛某假装保护易某与该名男子打斗,假装将男子杀死。随后,杨某、王某、葛某以找民警包庇上述事情为由骗得易某人民币65000元。2011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在某某镇抓获杨某、葛某。同年11月17日,王某到某某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等人家属已赔偿人民币65000元给被害人。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以诈骗罪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情况:葛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出庭为被告人葛某积极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公诉方指
控的第二宗诈骗案中,被告人葛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公诉方指控的第二宗诈骗案,赃款65000元在破案后已经退还给了被害人,故从犯罪结果上看并不严重,对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葛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葛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葛某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葛某仅仅参与了公诉方指控的第二宗诈骗案,而其他二名被告人被指控参与了两宗诈骗案,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葛某在量刑上应该最轻。公诉方所提对被告人葛某在3年至5年之间量刑的建议,辩护人认为过重,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为宜,对被告人葛某某减轻处罚并且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