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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投毒罪? 专家解读复旦“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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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投毒罪? 专家解读复旦“投毒案”定罪 2013年4月27日 12:27 来源:东方网 作者:实习生周巧 选稿:陈莹雪

  东方网实习生周巧4月27日报道:据央视新闻,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毒罪的判定,专家认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

  根据此前警方发布的消息,林某是因为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于3月31日的中午,将其做试验后剩余并存放在试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并注入到饮水机的水槽中,导致黄洋在4月1日饮用饮水机内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在林某被捕后,也有一些人议论为什么他不是犯了投毒罪。据专家介绍,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是:投毒罪要侵害的人员是不特定的,它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指向是特定的,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实施危害生命的行为。

  对于本案罪行的判定,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教授洪道德做出了如下解释:“在本案中,嫌疑人把剧毒物品投放在寝室里的饮水机内,可见他的这次投毒行为不具有危害其他人安全的主观故意,而有直接剥夺本案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观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只有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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