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一审辩护词(故意伤害罪)

    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接受

一、关于本案的量刑事实部分。

1. 被告的归案源于其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害人符亚京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

   案发前一天,被告在乐东县城人民医院门口无辜受到被害人符亚京等十几人的殴打,被告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给予处置,使得被告产生了不平衡的报复心里。因此,假如被告没有被被害人无辜殴打,且即使被殴打了,公安机关处理及时的话,是不会发生被害人邢孔全死亡悲剧的。鉴于上述理由,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3.被告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被告案发前,一直是遵章守法的村民,只是于

4. 被告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告受到了邻村村民的无故殴打后,由于心理感觉不平衡,遂起了报复心理。这种心态法律意识淡薄的偏远山区尤为严重,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也是原始以暴制暴遗留的后果。这与无事生非、寻讯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相比,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部分。

1. 如何确定被告的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因此,在不考虑有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形下,被告的最高基准刑应当为十三年零六个月。

2. 如何在基准刑十三年零六个月的基础上进行调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依据本案的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的犯罪动机是由于遭受被害人无故殴打产生的,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的主观恶意较小,且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向受害人家属表示了深深地忏悔。

综合上述两点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卢青伟的最终刑期定位为十年以下较为适合。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树宝

 

                                    0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