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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奉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兴登(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03231377),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3组。因本案,200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9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义权,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登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一个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登及其辩护人万义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兴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提取证据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其指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兴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已将20 000元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兴登系自首;2、被告人周兴登个人实际得到的现金只有12 500元,故敲诈勒索的金额属较大;3、被告人周兴登已退赔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周兴登在浙江务工时,得知被害人杨仁平于2006年5月26日盗窃了大树镇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现金30 000元的信息,遂从浙江返回奉节,约杨仁平至奉节县永安镇统爷茶楼,以报警会将影响其教师工作相要挟,向杨仁平进行敲诈,被害人杨仁平被迫答应。2007年6月16日,被害人杨仁平将盗窃的槽木小学的现金30 000元退还后,又给了被告人周兴登现金15 000元,并给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此5000元后已全部付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

  (1)文书卷材料关于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2)奉节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信用联社监控影像资料及对公取款凭条清单、(2008)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仁平盗窃槽木小学公款三万元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3)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巡逻至大树镇兰靛村6组时,发现周兴登在用聚众赌博,于是将其抓获。

  (4)被害人杨仁平出具的收条及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兴登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害人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5)证人张正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28日,一个年轻人在他上班的信用联社二号窗口,取走了槽木小学的存款三万元。

  (6)证人张德千(系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杨仁平向他退了盗窃槽木小学的三万元公款,周兴登当时以要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要杨仁平再拿二万元出来私了,杨仁平害怕就同意了,并付给周兴登一万五千元现金,剩余的五千出的欠条,后来全部付给了周兴登。

  (7)证人杨仁军的证言,证实其哥哥杨仁平去向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的丈夫张德千退钱时,他躲在一旁看到对方有三个人,杨仁平退了盗窃的三万元后,另外还补了二万元。

  (8)证人郑昌全的证言,证实其和张德千一起进城去拿杨仁平退盗窃学校的三万元钱,杨仁平把钱给张德千后,我和张德千又一起去把这三万元钱转到了学校的存折上。

 

  (9)证人杨本高、樊菊言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杨仁平盗窃了槽木小学公款三万元,后来退了五万元,其中有二万元是用于私了的。

  (10)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关于涉案人员王海平、张卫成现无法查找其下落的情况说明。

  (11)被害人杨仁平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兴登以将其盗窃槽木小学的三万元现金一事报警会影响其教师工作为由,向其进行敲诈,自己付给周兴登15 000元现金,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之后将欠条上的5 000元全部付给了周兴登。

  (12)被告人周兴登的供述,证实其在浙江务工时,从别人处得知杨仁平盗窃槽木小学三万元公款的事,于是其从浙江返回奉节,找到杨仁平谈此事,并说报警可能对杨仁平教师工作有影响,让其另外拿二万元私了,杨仁平同意了,退出盗窃的三万元后,又另外付给我现金15 000元,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后来分几次将这5 000元也付给了我。

  (13)被告人周兴登的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