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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汉钟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戚汉钟,绰号“钟钟”,男,1976年2月6日出生;2002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于200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锋,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华,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郑自中,绰号“阳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刘涛,绰号“大个子”、“刘总”,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诚,绰号“萝卜”,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汪新娟,江苏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望生,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周忠平,湖北乾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开敏,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倪海涛,江苏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珍华,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黄艳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军,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冯鹏玉,江苏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10)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汉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告人谢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告人郑自中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涛、谭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周望生、李开敏、张珍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姜军犯非法运输枪支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汪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汉钟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锋、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朱伟成、被告人谭诚及其辩护人汪新娟、被告人周望生及其辩护人周忠平、被告人李开敏及其辩护人倪海涛、被告人张珍华及其辩护人黄艳明、被告人姜军及其辩护人冯鹏玉以及被告人谢华、郑自中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一)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犯罪

2008年7月-11月间,被告人刘涛单独或通过被告人谭诚等人介绍,在湖北省武汉市将4支手枪、17发子弹分别非法出卖给被告人张珍华、李开敏、戚汉钟、周望生等人,被告人刘涛共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 000元。

(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2009年4月-5月间,被告人戚汉钟在武汉市,自己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谢华从被告人郑自中等人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45.2克,并自己单独或指使被告人谢华共6次将毒品带至江苏省徐州市,由戚汉钟、谢华分别将毒品贩卖给李玉乐、赵淑中、武建民、葛敏、王宏伟(另案处理)等人。

(三)非法运输枪支犯罪

2009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戚汉钟在徐州分别电告被告人谢华和姜军,指使被告人谢华将所藏匿的手枪1支、子弹3发取出,交由姜军运输至徐州,交给被告人戚汉钟。

2009年6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戚汉钟携带贩卖所剩余的毒品及手枪1支、子弹3发,持票进入铁路徐州站,欲乘坐1113次旅客列车返回武汉,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阻拦盘查。民警经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戚汉钟所携行李中查获红色颗粒可疑物993粒,手枪1支和子弹3发,遂将其抓获。经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43.1克。上述查获的枪支是发射以火药为击发动力的适配枪弹的改制枪支,具备击发能力,送检枪支及枪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