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强奸罪 >

指控强奸罪不能成立并不等于受害方一定成立诬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指控强奸罪不能成立并不等于受害方一定成立诬告陷害罪 (2009-06-30 21:51:35)

前文:

    2005,我在我的信箱看到湖南邵东李老师冤案的经过,很有感触。我给李老师回函,对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特别希望我的回函能给他有所帮助。让我感动的是,李老师不但通过邮箱传达了他的感谢之情,而且非常难的打听到我的联系电话给与我通话(我的回函没有标明我的地址、我的名字、我的职业).时间已经过去了五年,今天偶尔翻阅我的日记会想到此事。我非常想说:李老师,你现在好吗?

**********************************************

尊敬的张律师:

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我最迷惘的时候给予我帮助和指点,在您及众多正义的好心人的帮助下,我的案件终于有了一个公正的结论。

看得出您是一位博学多才满腔正义的法律专家,能得到您的指点我感到非常荣幸!

几年来的奔波只为了达到一个目的——那就是向诬告陷害者讨说法,按照您的指点,我一直在朝公诉方向努力,但公安机关至今没有作出答复。

现将报道发来请求给予帮助和指点。打扰您了!

此致
敬礼!

***********************************************************

李老师;

    你好!

    今天上午我偶然看到你发在网上的资料,让我感想很多。就你所提到的事情,我初步有这样的想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强奸刑事案件的结论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这样,你虽获得了国家赔偿,但司法机关并没有确认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你的诬告陷害自诉案件就很难赢。你看一看刑诉法162条,分析一下就清楚了。你的案子司法机关的结论正确的理解应为:是不是有强奸案发生或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是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不能排除你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就是因为让一般人从内心感觉你应当是被冤枉的,法律职业者从业务角度上认为你极有可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

三、为什么不要求司法机关公诉?你的案子不是必须告诉才处理的案子。正常的途径,应当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不作为,应找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如要减轻自己的办理强奸案件的过错,应积极对待诬告陷害案子,除非对你个人有成见,或你的对方有特殊的关系,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你不妨加大力度,按这个方向走走。


1,有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她没有被强奸。如果证明了这样的事实,诬告陷害肯定成立。如果对方及时报案,及时进行的体检,处女膜就应不是陈旧性破裂,这一点就能证明没有被强奸。但据你所述,事实应是时隔半年之后对方才报的案。

    2,她对你是否熟悉,在她所描述的备件环境和条件下,是不是应肯定判断是不是你。通过材料费分析,她应当能准确判断是不是你。

    3,她的家属通过她对情节的描述,是不是可以合理怀疑是你,还是应判断出肯定不应是你。

但是,刑事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达到确然性证明标准,即排除犯罪行为人无罪的合理的可能。你案子只要有一点点可能对方是错判你,有一点点不是诬告你的主观故意的可能,法院就不应当定对方有罪。但法院程序上的处理确实有些问题,就你得案子在当地的影响、提供强奸的案卷材料看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或转移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通过你在网上发的材料,我不能得出她没有被强奸的事实或对方一定是诬告的故意。尽管从我的内心感觉,对方应当是诬告陷害,但从证据认定上说,还不能得出这样的确然的结论。从实体而言,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对方有罪,不能一定说是错误的。强奸罪不能成立并不一定诬告陷害罪成立,不能证明有并等于证明无,况且你得案子还必须证明对方有诬告的故意。

五、我对你提出如下建议:

1,除向有关部门申诉外,可以尝试要求公案机关立案侦查,这样力度会大一些,有可能收集到证明对方诬告陷害关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