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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刚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分析及量刑数额

提交日期:2010-9-30 14:06:41 | 点击数:768 | 评论:0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分析及量刑数额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5千元至5万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至2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

12名“卡奴”集中领刑 “80后”占八成

作者: 焦桂斌 李森




     中国法院网讯    随着消费观念的进步,信用卡已日益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已经成为一些人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但信用卡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使用者带来了一些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处置,使用者有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

     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批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进行了集中宣判,此次宣判的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2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

     在此次宣判的被告人中,大多数人都是因恶意透支、拒不归还银行欠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8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两大群体所占比例很大,占全部被告人的75%以上。这些人员一般都有一份工作,但收入不多,而生活成本却比较高,为了维持自己理想的生活方式,抱着侥幸心理,利用信用卡大肆透支。当还款压力超出其承受范围时,就以变更电话、更换住所等方式恶意逃避银行催收,逐步走上犯罪道路。

     出生于河北省的女孩张欣(化名),是一个典型的80后,2004年从南开大学毕业以后,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来到北京打拼。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她终于闯出了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并于2007年初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由于公司经常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于是张欣就用透支信用卡的方式来支付货款,缓解公司资金状况。本想赚到钱就把信用卡的欠款及时还清,但由于遭遇了金融危机,公司经营状况急转直下,不仅没赚到钱,还亏损数十万,不得不关闭了公司。由于张欣无力偿还欠款,就以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后来索性又更换了电话号码。催收无望的银行最终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张欣的家属及时将所有欠款还清。

     考虑到张欣一贯表现良好,到案后认罪伏法、真心悔过,其家属也积极代其赔付欠款,没有给银行造成严重损失,海淀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此案的社会危害性,对张欣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了被告人张欣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2万元。


律师

      赵永刚律师,秦皇岛市,执业单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地址:秦皇岛市燕山大街364号(燕山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东南侧二楼)13930303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