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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青海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为确定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2008年,为明确青海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附1:青海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规定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我省的社会治安状况,为更有力地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2:《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