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申请书怎么写?深圳取保候审条件及程

取保候审、申请缓刑、申请先予执行、保外就医、财产保全、庭审辩护等系列刑事法律服务,可咨询深圳首席刑法专业律师、深圳资深刑事委托律师—邓律师法律援助专线13420910891.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将热忱为您提供刑事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五)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的,可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六)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申请取保候审的技巧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灵活、宽泛的,具有很大的弹性,律师办理取保候审除需要熟悉相关刑事法律、办案流程以外,还必须要掌握丰富的办案经验、技术和沟通技巧。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体会,总结如下:

1、根据具体案情,寻找、挖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如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身体健康状况、排除犯罪的证据等等。

    2、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减轻社会危害性。除了具备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外,如果主观上具有以下情节者,办理取保候审更为容易。

    (1)自愿认罪的,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2)积极主动揭发、检举同案犯或他人犯罪事实的,或提供破案线索的。

(3)有自首、立功情节的。

(4)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5)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3、充分沟通。办案中,同公、检、法机关的沟通非常重要,实践中,要针对不同情况,灵活应变,与办案人员办案单位沟通,与被害人沟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沟通要及时、充分,刑事案件有极为严格的程序,司法机关对相关办案人员更有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因此律师一旦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事实或法律规定,要立即与办案人员联系,提醒办案人员采纳,不能耽误,否则一旦错过机会,再想说服办案人员“改错”难度非常大。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

 

基本上没有限制,本人及其亲属,律师,均可申请。一般情况下,能否申请成功的关键不在于谁申请,而在于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里面有很多技巧,弹性很大,由熟悉刑事法律、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成功能希望会更大。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用)

申 请 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市某某路某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被羁押前系X某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羁押于X市第二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

2010年1月2日被申请人苏某某接X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电话通知前往配合调查后被羁押,于2010年2月10日因以涉嫌

运输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看守所。

据悉,被申请人苏某某系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前往配合调查,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苏

某某对于乘客身上携带毒品的事实主观上并不明知,虽然多收几十元车费纯粹是为贪图小利。由于我们有一个10

岁的儿子正在上小学,正是生理和心理成长的关键阶段,非常需要父亲在身边的关怀,而被申请人苏某某的父母

又与我们同住,二老身体都长期有病需要苏某某在身边服侍。根据申请人平时对苏某某的了解,被申请人苏某某

在某某出租车公司一贯表现良好,在工作中踏实肯干,多次得到车队领导的表扬,在家中敬老爱幼,是家中的顶

梁柱,如果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

条之规定,特申请贵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苏某某取保候审,恳请核准为盼。

申请人自愿为苏某某担保,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XX市公安局某某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