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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成功辩护 改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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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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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成功辩护 改为挪用资金罪
作者: 时间:2011-02-28 浏览量 0 评论
王某,男,某国有企业隶属下的公司经理,任职期间出于好心而帮助曾经为本公司立下汗马功劳的退休人员张某借到公司现金11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后因有人举报该王贪污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没有贪污事实但却存在挪用公司资金之事,检察机关随指控该王犯有挪用公款罪,经过本律师的大量调查取证以及据理以争的雄辩,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得到法院的定性,且判以缓刑。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如果按挪用公款罪定性,则根据刑法之规定法定刑就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按挪用资金罪定性则可在3年以下定性,这无疑就给被告人判处缓刑创造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