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特殊主体方面和特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犯罪手段方面,与贪污罪完全相同;但在主观方面和侵犯的客体方面,与贪污罪又有不同。挪用是擅自动用自己经管的公款,归自己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准备以后归还,没有全部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因而,没有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因此,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较重,具备法定条件的(见量刑标准及法律依据),才能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