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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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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
作者:连蕊 时间:2014-07-04 浏览量 0 评论 0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中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基本相同,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理态度,都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来认定“非法占有”的具体含义。
1、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的时间
(1) 行为人因职务原因合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在占有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2) 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
2、 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情形
在下列几种情形中,辩护律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可以采用挪用型犯罪进行罪轻辩护。
(1) 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他人利用自己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而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事先通谋或者事后没有进行分赃,不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出于暂时挪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使用单位资金只是为了暂时挪用的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款改变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往往很难认定行为人到底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暂时挪作他用的目的,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有时还会互相转化。例如,对以下挪用款项的行为,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款项潜逃的;行为人挪用款项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的手段,使所挪用的款项已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行为的。侵占行为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于永久占有资金,其必然尽其所能掩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尽量在有关账目上不留痕迹;挪用行为由于行为人的初衷只是临时性地使用资金,所以一般总要给使用的款项留个后门,使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顺利归还。因此,如果行为人挪用后并未平账销账,挪用的账目仍然能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行为人并未将其挥霍致使无法归还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3)因与单位的纠纷引发的侵占。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员工工资、奖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可能引发单位员工扣押单位的财物迫使单位发放报酬,或者直接以扣押的单位 财物抵偿报酬的行为。因此应准确辨别行为人主观目的后再进行定性。如果员工所扣押的财物数额大大超过被拖欠的报酬数额,且任意处置甚至随意变卖被扣押的财物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所扣押的财物数额与被拖欠的报酬数额相当,或者即使超过被拖欠的报酬的数额,但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物,并在得到报酬后立即主动返还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