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冯X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词

冯 X 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冯 X 安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 冯 X 安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被告人冯 X 安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提 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宗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 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 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冯 X 安的行为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冯 X 安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1、被告人冯 X 安有权向冯 X 彬提出索赔要求。 冯 X 彬的抽沙船与被告人冯 X 安的水泥船相撞,给被告人冯 X 安造成了损失,根据《物权 法》 、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冯 X 安享有向冯 X 彬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 人冯 X 安有权向冯 X 彬提出索赔要求,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2、被告人冯 X 安的索赔数额大于其损失数额不能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的目的。 民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以强制性规定为例外,被告人冯 X 安向冯 X 彬提 出了 5 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虽然超出了其船只的实际受损数额, 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使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性质。被告人冯 X 安可以请求 5 万元,也可以请求 10 万元,甚至可以请 求 1 亿元,这是他的权利;他有提出请求的权利与他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完全是 两码事。只要他在提出请求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则属合法行为。纵观 被告人冯 X 安和冯 X 彬的整个交涉过程,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谈判过程,是一个受害方与加 害方的试图自行和解过程,只是最终冯 X 彬没能接受被告人冯 X 安提出的条件,被告人冯 X 安亦没有让步妥协,谈判破裂而已。 (二)被告人冯 X 安客观上没有向冯 X 彬实施过威胁或要挟行为。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被告人冯 X 安一直都是与冯 X 彬协商处理赔偿问题,从来没有向 冯 X 彬说过必须即时或某日给付 5 万元,否则将毁坏其船只或将会对其不利之类的威胁或 要挟话语,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被告人冯 X 安从来没有向冯 X 彬实施过威胁或要挟行为。 在公安机关提交的录音材料中,被告人冯 X 安与冯 X 彬就赔偿事宜发生了激烈争吵, 被告人冯 X 安在情绪这般激动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