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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罪法律意见书(办案经历)

一起交通肇事罪法律意见书(办案经历) (2011-03-30 11:05:33)

标签: 杂谈

 

法律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公安局***分局侦查审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侦查终结。于2010年*月*日作出衡公雁诉字(2010)第(***)号起诉意见书,将本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亲属**之委托,指派易茂松律师担任***的辩护人,依法提出如下律师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受害人被***驾驶车辆挂到并受伤。

起诉意见书称:***驾驶公交车行至**医院河边站台上下车后起步,遇见受害人乘车,***停车开门后,在受害人未上车的情况下,车辆继续前行,在行进过程中,***驾驶的客车右侧中部将受害人挂到,造成受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认定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来看,其中***陈述:“当我驾驶的湘D****号公交车在**医院河边站台停车上下客后,正准备起步,突然发现车子车前有一个老人拦车,于是我没有起步,然后问老人家要干什么?老人家将要上车,我便将车门打开,让老人上车。由于车门口人很多,老人上没上车我没看到,于是我又将车门关上,又起步开车。这时听到有人敲车窗玻璃,我想很可能是老人没有上来,我又将车子停下来,此时听到别人说老人摔下来了,于是便下车查看。”证人**称:她看见公交车右侧老人用东西敲打车窗玻璃,司机没有理会,继续往前行驶,没有几米就停了下来,是发生交通事故了。证人***称:她当时站在司机旁边,在中心医院河边站台停车上下客后,正准备起步,突然发现车子车前有一个老人拦车,司机然后问老人家要干什么?老人家要上车,司机便将车门打开,待老人转到车门时将门关上了,老人没有上车。车子大概行了一米,就听到有人喊老人倒地了,车子压人了。***还称当时她在车上,并未看到公交车将老人挂到受伤。

以上证据中并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证实看到受害人是被***驾驶的公交车挂到并受伤,而只有两个当时坐在车中的乘客听到路旁的人喊老人倒地并受伤,她们的证言中没有其亲眼看到受害人被***驾车挂到的陈述。所以这些证据并不能排除当时事发地点旁人主观臆断,认为老人的倒地是公交车挂倒的,遂大声喊老人倒地,车子压倒老人之类的言语。

其次,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中记录,公交车的右后门边有擦痕,显然公安机关将此擦痕认定为受害人受伤时被车挂到时留下的。但是,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材料中,并没有公交车右后门边擦痕的照片,首先对此擦痕的是否客观存在是存疑的。若擦痕确实客观存在,那么要认定该擦痕是挂到受害人时所造成,公安机关理应进行痕迹鉴定,对该擦痕与受害人右膝的伤痕的残留物进行比对,鉴定擦痕上是否留有受害人的皮屑等,但公安机关没有对此进行鉴定,因此不能凭此擦痕就认定公交车将受害人挂到。并且,受害人右膝上的伤呈青紫、肿胀的症状,而外力造成的擦伤应该造成出血、皮肤破损等症状,显然二者是不相符的。

本案中认定肇事车辆上的擦痕是因挂到受害人时留下的,是认定本案的关键证据,但是在公安机关的材料中并没有相关的鉴定和确认材料,因此不能认定受害人右膝上伤是***驾驶公交车将其挂到后造成的。

2、受害人的死亡与***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一、衡阳市**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的死亡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受害人右膝关节皮肤有擦伤,受害人死亡原因是脑血管疾病猝死,其膝盖擦伤是其死亡疾病的诱因。由此看来,受害人江宪清死亡最根本的原因是其发生脑血管疾病,而并非是因为外界创伤直接导致。法医鉴定报告中对受害人的病历作了详细记录,受害者生前有严重的“心绞痛”,并长达

第二、民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膝盖擦伤是其死亡的诱因,该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也未提供任何的法律依据,很难保证不是个别司法鉴定人员的主观臆断,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若受害人右膝上的伤确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但是该处伤是如何造成的仍是存疑的。现在无法排除是不是受害人当时在准备乘车时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导致其自行跪地而造成的,而且受害人右膝上的青紫、肿胀的症状与受害人自行跪地造成创伤更符合客观事实,故此***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再者如受害人右膝的伤是被公交车擦伤的,那么擦伤并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是诱发其心血管疾病,因此该处擦伤对受害人的死亡所起的作为是很微小的。根据刑法罪责性相适应原则,***仅对造成受害人擦伤负责,对其死亡的结果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