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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为某厂驻外地办事处负责人,在经营期有未回笼资金200万元,现被诉至法院。检察院将部分资金项目排除后,认定挪用资金50万元,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这50万元用在了哪里、怎么用的。实际上这50万元包括经营中产生的费用、差旅费用、货物运费等(有票据),请问这样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另外,把总账200万元,减去当事人提供的票据150万元,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将剩下的费用50万元认定为挪用资金,这样推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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