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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刑事案件报案材料 (2008-02-29 10:26:13)
标签: 报案材料 职务侵占罪 杂谈 分类: 法言法语
报案材料
报案人: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XX路XX号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陈帅 联系电话:0571-8XXXXXXX 13456993321
邮编:310000
被控告人:王XX,男,XX岁,汉族,浙江省XX县XX镇XXX组
案由:侵占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王XX自 2003 年 12 月 29 日进入我公司业务部工作,2006年3月1日离职。在随后离职审计时,发现王XX自2004年起,就逐步将已收回的公司应收款私自扣留,截止到2006年王XX离开公司时,共扣留已收的公司应收款人民币44285.44元。
公司随即于2006年3月10日向其发出了承诺函,表明若王XX及时还款,公司将发放之前因王XX侵占公司业务款而暂停支付的工资与报酬;3月14日王XX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将客户应付款扣留的事实,并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返还相关款项。但迄今为止,王XX仍未归还公司任何业务款。
被控告人王XX身为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扣留公司业务款。经公司发现催促后,仍拒不返还,已严重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追究被控告人王XX的刑事责任;
二、返还控告人的业务款,共26544.33元。
证据材料及来源:
1.杭州XX医疗门诊部出具的证明,证明2514.40元现金检验款由王XX收取。
2.建德市XX诊所出具的应收帐款对帐单回函,证明王XX收取了2004年12月至2006年1月的现金检验款5927.20元。
3.杭州市西湖区XXX医院出具的应收帐款对帐单回函及证明,证明王XX收取了2005年8月和2005年9月现金款共计27981.44元。
4.王XX于2006年3月14日向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书,承诺尽快归还所侵占公司业务款的内容。
5.我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发给王XX的承诺函,承诺若王XX及时归还业务款,将同时发放暂扣王XX的工资与报酬。
6.王XX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我公司各种资质证明。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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