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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故意杀人案

李涛故意杀人案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0

 

<p align=center>李涛故意杀人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一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涛。2007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齐彬利,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东检刑诉【2008】0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霞、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因与其女友郭俊宁感情纠纷,产生杀死郭俊宁的念头。为了犯罪,事先买来一把单刃弹簧刀随身携带并多次寻找作案时机。2007年8月27日晚22时40分许,在广饶县大王镇三泰集团厂区内,当郭俊宁和一名女工上夜班行至该集团硫化车间处时,李涛上前用弹簧刀对郭俊宁胸腹、肩背、颈项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20余刀,致郭俊宁颈内静脉、上腔静脉及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李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愿最大限度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涛因女友郭俊宁不愿意与其保持恋爱交往,而心生怨恨,即产生杀死郭俊宁以作了断的念头,并事先买来一把单刃弹簧刀,多次跟踪寻找作案时机。2007年8月27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涛潜入广饶县大王镇三泰集团厂区伺机作案,当郭俊宁和工友上夜班行至厂区硫化车间处时,李涛随即上前用弹簧刀朝郭俊宁胸腹、肩背、颈项等部位连续捅刺,致郭俊宁倒地后,再次朝郭俊宁的胸部捅刺,随即潜逃。经法医鉴定,郭俊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颈内静脉、上腔静脉及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马雷雷(女。)证实:2007年8月27日晚约22:40分时,她与郭俊宁从宿舍楼往南走,快到车间时,听到郭俊宁喊了声"你干什么!"发现李涛从后边上来,好像是拽住郭俊宁的头发。李涛右手握着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朝郭俊宁的后背连捅了五六刀,郭俊宁拉着李涛的衣服。她大喊"李涛你干啥?"李涛又举起刀朝郭俊宁前胸捅了两刀,并将郭俊宁带倒在地上。郭俊宁倒在地上后,李涛上前又用刀朝胸部捅,当时刀也没拔出来,就朝大门口处跑了。她上前抱着郭俊宁,郭俊宁将胸部的刀拔出来。以后正好有同事经过,用她的手机报警。

 

  

 

  (二)证人郭少元(男,53岁,系被害人郭俊宁的养父)证实:郭俊宁是他的养女。2007年阴历七月初十晚上,他从外边凉快回家,看见郭俊宁在哭,并说"北乡的那个孩子(指李涛)要杀了他们全家和亲戚。"他就接过手机(和李涛)说"凭什么杀我一家人?"李涛说"郭俊宁不和我谈对象。"他说"谈不谈是我女儿的事"。两人在电话里骂了一顿,李涛当时还说有枪。后来听郭俊宁说李涛打电话恐吓她好几次了。

 

  

 

  二、鉴定结论

 

  

 

  (一)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2007)广公(法病)鉴字0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所见,尸斑浅淡,口唇及睑球结膜苍白;上腔静脉破裂,右侧颈内静脉破裂,甲状软骨骨折,双肺多处创口,胸腔内血性液体及血凝块1200ml,脾皱缩。结合医院诊断证明分析,死者系颈内静脉、上腔静脉及肺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尸体颈部、前胸、后背、双上肢刺创创口单侧锐,创缘整齐,无组织间桥,符合单刃锐器损伤特点。结论:郭俊宁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颈内静脉、上腔静脉及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东营市公安局[公(东)鉴(遗传)字(2007)11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在送检从现场提取暗红色斑迹、匕首上暗红色斑迹、郭俊宁左手指甲内容物均检测出人血,该三处人血系郭俊宁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4984731×1021 ;郭俊宁与李元淮、延秋奎的基因分析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其生物学亲权关系概率为99.99%。

 

  

 

  三、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饶县大王镇工业园三泰集团内宿舍楼向北150米的水泥路上,路西侧车间墙向东180cm地面上有70×83cm血泊(拍照并提取血迹),血泊东侧有木质柄的单刃匕首(全长23.5cm,刀柄长13.5cm,提取),匕首上沾有血迹。距西墙65cm处有两竹制凉座垫,沾有血迹(提取),座垫西侧有塑料水杯,沾有血迹(提取)。

 

  

 

  四、物证:匕首一把、衣服两件(有血迹),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作案时所用(穿)。

 

  

 

  五、书证:户籍证明证实,李涛。郭俊宁。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涛归案后,对杀害郭俊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主要情节为:他和郭俊宁谈了接近一年的对象,2007年6月份,他发觉郭俊宁不愿意和他在一块,通过查通讯记录发现郭和一个姓李的关系比较密切,感到很气愤。大约在出事前十天,他在延集街上买了把弹簧刀,寻找机会把郭俊宁捅死,做个了断。出事前三四天,郭俊宁的哥给他发的短信,内容意思就是"我们两个在一块不可能了"、"要分手"。然后他又给郭俊宁打手机,郭的父母亲在电话里骂他,他当时很生气,就产生杀郭俊宁的念头,当时说了一句"不行杀你全家。"之后,他就三四天晚上等郭俊宁上夜班的时候跟着,但一直没有机会。27日晚上10时40分左右,郭俊宁和一个女的往北走,他就跟着到了硫化车间中间那里。郭俊宁当时可能知道他在后边,就回头说"你干啥?"他什么也没说就捅了刀子,具体什么部位不知道。天很黑,几刀也记不清了。他当时很气愤,郭俊宁倒地下后,又捅了胸部一刀,没拔刀子就往南跑了。

 

  

 

  上述证据中,既有目击证人亲眼所见,又有被害人父亲证实案发原因,被告人李涛亦当庭供认不讳。另有被害人死亡原因的刑事科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物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涛实施了杀害郭俊宁的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涛一贯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请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心胸狭隘,恋爱不成,而生杀人恶念。事先购买凶器,之后连续跟踪,执意杀人,可见犯罪恶性之深;作案时,一言未发而连续朝被害人的颈部、前胸、后背、双上肢等部位无节制捅刺20余刀。将被害人捅刺倒地后,竟然再次捅刺胸部1刀,后弃刀潜逃,可见犯罪行为之凶;本案发生在厂区,职工深夜上下班期间,来往人员众多,当众行凶杀人,可见社会危害程度之大。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单刃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丁文强

 

审 判 员  张素云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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