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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使用的限制。

你好 中顾网鲍毅律师为你解答 废除死刑是刑事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是因为:一、目前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依然时有发生,贪污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运用死刑可以惩治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并且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二、“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死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废除死刑,不但会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而且也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响应。但是,我们应当坚持少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行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死刑的适用:第一、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不得适用死刑。第二、正确理解死刑的精神。刑法虽然对有些犯罪规定了死刑,但是决不意味着有死刑的犯罪都应当适用死刑。这是因为:(一)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1、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规定得比较具体,如贪污罪,必须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2、除个别条款外,死刑总是和无期徒刑等刑罚一道,组成一个量刑的幅度,如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自执行。第三、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关于死刑的审判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二)关于死刑核准权。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