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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司法要有承认错误的勇

[转载]洛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司法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河北聂树斌何 (2013-03-31 18: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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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洛阳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司法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河北聂树斌何时能获得正义?作者:洛阳律师孙瑞红

付小为:司法要有承认错误的勇气

2013年03月22日 08:59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付小为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两会期间,悬而未决的聂树斌案再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有媒体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聂树斌案目前仍在依法核查中,理由为该案案情复杂、涉案证据材料较多、一些证据材料时间跨度大等导致核查工作整体难度较大。

西方有句法谚——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它的意思是,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希望该援助早日来临,否则判决就毫无意义。然而,判决的毫无意义所针对的只是救济的及时性,事实上,即使正义迟来,正义本身昭示的、人们共同信仰的司法价值、社会价值就不会缺位。显然,聂树斌案中,正义的迟迟不来,对国家司法形象的影响可想而知。

这么多年过去了,直到现在,人们还在追问着同一个问题:为什么一个确凿无疑的冤案仍然处在核查阶段,它长达8年横亘在下一个程序之前,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永恒”阻碍。如果用再审程序6个月的最长审结时限要求来看,用8年时间核查能不能进入再审程序,这本身就显得荒谬。虽然现在以案情复杂为由表示要继续审查,但一个原嫌犯早已冤死,实际案犯坚持供罪的案件,究竟有多复杂呢?

在从温饱转向小康建设的过程中,权利意识的苏醒成为一个重要标识,具体到社会层面,民众开始呼吁社会公正,相应的,政府也作出了不少承诺。社会公正是什么呢?现在普遍代之的通俗说法是社会公平,大致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最近讨论热烈的,便是其中的机会公平。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连作为社会稳定基石的司法公正都无法保证,又怎么去兑现民众的社会公平要求?

可以看到,就国家层面而言,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始终没有离开国家发展方向的靶心。针对目前司法制度所存在的一些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相关的司法改革部署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可是,为什么在聂树斌案里直观呈现的司法却似乎没有以公平正义为指针?我们并不想夸大个案或者说小概率情形中的问题,但连眼前明摆的问题都不能解决的司法,怎能不让人动摇对司法正义的信心。

避开众说纷纭的案情复杂原因,当下,我们仅有的问题是,司法有没有承认错误的意愿,面对一个冤案,再审程序能不能有效地启动纠错机制?追求司法正义的过程,永远只是无限接近真实却无法还原事实的过程,有些时候,人们可能会受到技术、智力的限制而做出与正义相悖的判决。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错案错判,然而,只要这个社会有着强大的纠错机制,谬误不正义有被颠倒反转的机会,司法正义的整体就不会受到质疑。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有没有承认聂树斌案错误的勇气,检验着对正义的坚守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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