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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范本受贿罪辩护
受贿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XX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 诉人 XXX 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 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庭前, 我们依法会见了上诉人 XXX, 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二审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 家工作人员。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类则是国有公 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 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从事公务的人员。上诉人不是上述两类人员,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体理 由如下: (一)上诉人 XXX 所在的单位即湘南工业园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湘南开发公 司)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 (1)根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可以明确地了解,上诉人 XXX 所在的 湘南开发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其股东出资 情况为 XXX 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3825 万元、 平园经济开发公司 225 XXX 万元、百草民族经济发展公司 225 万元、XXX 县兴坂开发有限公司 225 万元。国 有资产一旦作为公司资本投入,即作为公司法人财产,而无法直接认定为国有资 产,结合到本案中,湘南开发公司的资产无法推定为国有资产。 (2)即使认定湘南开发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也不应当认定为 “国有公 司”,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分析,国有公司不应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国有公司”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规定, 而作为一 个法律概念,根据民法理论,“国有”与“非国有”是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的划 分,即国有是指全部资产均为国家所有。因此,无论从通常含义还是特有含义, “国有”的概念根据文义解释都是一致的,即“国家所有”,并无“复数解释之 可能”。 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的部分股份并非为国家所有, 因此根据文义解释,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其次,根据现行有关规章的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也不属于国有公司。国 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 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对何 谓“国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