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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

    1、从法律规定来理解。1979年《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并未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在受贿罪的概念中,但把它摆在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之前。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认定,与现《刑法》如同一辙。它们均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尽管《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废止,但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与现《刑法》是一致的,仍然具有指导作用。这一司法解释指出: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⑵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或该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名成立。可见,现有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