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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茅亚荪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许兰

转载:茅亚荪被判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许兰亭) (2012-05-21 08:21:44)

标签: 杂谈

茅亚荪被判受贿罪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茅亚荪及其亲属的委托和各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陈有西、张青松律师共同担任茅亚荪的二审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辩护人复印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上诉人茅亚荪,对案件事实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茅亚荪受贿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二审应当依法坚决改判,对茅亚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护人同意并继续坚持一审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二审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茅亚荪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一审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茅亚荪有罪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茅亚荪提出自己以前所有有罪供述都是在逼供、诱供、指供下形成的,茅亚荪的一审辩护人也提出对茅亚荪的有罪供述是否是非法证据进行审查,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茅亚荪有罪供述进行充分的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茅亚荪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向有关机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对受贿事实亦有过多次稳定的供述,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向茅亚荪了解侦查机关办案中有无违法行为时,被告人茅亚荪亦明确表示未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合议庭通过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茅亚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全部录音录像的审查,未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取证的情形,故侦查机关依法取得的被告人茅亚荪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审判决书第8页)。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茅亚荪供述的审查,内容上过于片面,只注意到了茅亚荪的有罪供述和曾经对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表述以及部分录音录像,没有注意到茅亚荪还有过多次、稳定的无罪辩解,以及多次主张受到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部分录音录像也不能说明在其他讯问或程序中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在程序上,上述审查不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

(1)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在一审庭审中,在没有对茅亚荪的有罪供述当庭调查终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开始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违反了该规定。

(2)该《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茅亚荪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后,并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没有要求公诉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更没有让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茅亚荪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称:“4月15日至25日,我在雪浪苑接受三人一班审讯人员轮番询问期间,我时间不明,每天只有凌晨几个小时睡眠,精神恍惚折磨至崩溃”(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3页);“询问人员杨贤高、秦晓春等人反复引诱说,你的问题就是态度问题,关键是态度好,要讲就能够出去”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3—4页);“在我精神恍惚时,杨贤高于17日晚读女儿给我的信息,我女儿在上海今年上高三要高考,这是我心里最重要的事,不管怎样我要先出去,诱使我为女儿心急心乱至精神崩溃,按他们的指供形成有罪供述”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4页);“4月17日晚第一次有罪供述形成,因事实上没有的事,无从说起,讯问人员杨贤高明确告知我涉及事情山北地块,涉及人谢国栋、吴继昌、强民杰、张远霞、吴伟坤等人,涉及时间、地点,逢年过节,在单位等,并说,其他不要说。为此在他的指供范围内我开始猜,他合意的就记下来,不合意的一直猜,说至他认为差不多时,就说,好了,不要讲了”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4页);“周锡凤为了把我的供词与强民杰等人的供词吻合,她从包装物的款式、颜色、金额是多少,哪一年有,有几次,是多少,当时说的什么话等细节一一告诉我,还把他们的供述读给我听”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3—4页);“我进了雪浪苑的第一天,15日没睡,16日只睡了二三个小时,是凌晨睡的,因为我睡了没有多久就吃早饭了”“开始他们认为我态度不好,每天只在凌晨睡二三个小时,后来诱供指供成功后,周锡凤认为我态度好,让我睡得稍久一点三四个小时,即23日之后”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8页);“他们来很多次,都是无罪辩解,他们都不记。如刚到的三天即7月5号、6号、7号三天,他们连续来提审我,我都是做的无罪辩解,但是他们都没有记录,从5月到9月20日前,从无锡到宜兴,我一直都是无罪辩解,他们一份没做,直到9月20日,王云清、章武才做了无罪笔录” (2010年12月24日庭审笔录第8页)。从茅亚荪的上述陈述分析,非法取证的人员很明确,非法取证的地点、方式和时间很明确,非法取证的过程非常具体,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茅亚荪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不可能这么具体。此外,非法取证的有些内容还很容易调查核实,比如办案人员对茅亚荪提审的次数和时间,看守所应该有书面的记载,对照已有的讯问笔录,即可印证茅亚荪关于多次无罪辩解没有记录的陈述是否真实。但对于上述内容,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调查,在茅亚荪陈述后,直接进入对案件事实的法庭审理,程序上严重违背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