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尚权学习日:李长青律师主讲“受贿罪的辩护策略”
尚权学习日:李长青律师主讲“受贿罪的辩护策略”
受贿罪的辩护策略”问题与各位律师进行探讨。
图为李长青律师
李长青律师指出,受贿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受贿罪。但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通常认为只要收了钱,法律上就不去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主观故意收取钱财。因此律师在做辩护时就不用过多的去考虑收受贿赂的人是否是主观故意这一点了。在分析受贿的主观心理态度时,还应当注意把目的和动机区分开来。受贿的目的,是行为人希望得到的结果,是受贿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的动机并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反应受贿犯罪情节的轻重,从而影响到量刑。关于索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李长青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一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之间的区别,把握好两者的区别,我们律师在辩护的时候可以把这个作为一个点去考虑,不是所有工作行为都是利用职务便利也有可能是利用了工作便利,那么就相应的不构成受贿罪。
对于受贿罪的量刑问题研究,受贿数额是构成受贿罪的基本事实,犯罪动机、自首、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会再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轻重,对受贿罪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贿数额终究是构成受贿罪的基本事实。受贿罪中的数额与情节,从不同方面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受贿罪量刑时,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使用。
受贿罪当中有时会出现一对一的证据,行贿方说对方收了自己的贿赂,受贿方并不承认自己收受贿赂,对于这种情况李长青律师提出可以做司法会计鉴定。
图为刘文元律师
由左至右为高文龙律师、王冠律师、陈弘宇律师、张雨律师
图为学习现场
上一篇:尚权学习日:张兴梅律师主讲“如何审查证据...
下一篇:2011年度“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高端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