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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及缓刑条件问

请法律专家们帮我一下,我现在有朋友被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有自首和自愿认罪情节,还有几个酌定情节,单位领导都为他求情,也向法院进行了书面申请请求从轻处理的,大家都希望他能被判缓刑,关键是他有受贿款13万元。我朋友的受贿款是一年多累计的标准的合理不合法的受贿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主观犯罪行为不恶劣,自己认罪态度又好,又没有实质的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也未造成什么恶性后果,所以才有单位出面要求轻判的情况。所以,请专家们帮我找找关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的关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后适用和不适用缓刑的标准。以及具体颁布实施时间。(福建省的标准也行)急急!!!

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缓刑适用但书指出受贿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不适用缓刑,可近些年好多省宣判的类似案件,金额比我朋友大得多,判处也很轻,在缓刑的适用但书中都明确规定受贿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能缓刑。况且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在2007年11月6日就更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相应的条文应该会有所变化。加之今年2月份最高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我朋友都应该被判缓刑,请问福建省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对于缓刑的适用但书是采用的什么标准?(请尽量回答具体一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