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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立案与受理
受害人孙权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行为人刘备侵占自己的财物拒不归还,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侵占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不予受理,告知孙权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孙权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控告刘备侵占自己财物,人民法院接受后,经查证认为刘备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便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孙权的报案,并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B.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孙权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或者举报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其不接受孙权的控告是正确的
C.人民法院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孙权
D.控告人孙权对人民法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立案与受理。
选项A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3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选项B说法错误。其错在不是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报案,而是应当由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移送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选项C、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学员问:
立案与受理的区别是什么?不予立案与不予受理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
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立案,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符合受案范围,需要作为案件审理(或调查),对相关材料进行编号、报批的一道法律手续。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一般是侦查机关先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到了审判阶段,把案件移送到法院的时候才涉及到法院的受理问题。如果是自诉案件的话,就没有立案的说法了,直接是法院的受理了。
不予立案和不予受理是法条直接规定的,不同阶段不同的说法。刑诉方面的顺序您可以参考上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