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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奸罪辩护律师-强奸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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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陈某供述、被害人许某兰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田、余某茹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伤情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