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青少年犯罪 >

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

【找法网 犯罪学】青少年犯罪,是古老和长期的一个研究领域,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对青少年犯罪原因和应对策略开展了研究,尤其是从青少年个人的人格、心理及行为特征、青少年与家庭关系、青少年与同辈关系、青少年与学校关系、社会转型与青少年犯罪相关性等视角开展的青少年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风笑天,2000,2006;邸瑛琪,2002;刘能,2003;董丽、肖剑鸣,21305;刘长城,2007;屈智勇,邹泓,2007;张宝义,2007等)。但研究文献大多注重青少年犯罪原因、预防或矫正青少年犯罪等方面的研究,偏重宏观或中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对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研究少而又少。笔者以“青少年犯罪情境”为关键词对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搜索,得到的均是0篇记录的结果。

  按照学者对于犯罪情境概念的认识,情境属于一种关系概念,其本身并不独立存在,只有与个人、团体相联系时才成为所谓的情境(张晓东,2009)。情境是指直接影响人形成动机、产生某种行动的内在与环境因素的总和,是主观情境因素,如认知、判断、价值取向等和客观情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也必须从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互动的关系中去开展介入。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上海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访谈,对青少年犯罪情境开展了质性研究。同时对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的介入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青少年犯罪情境类型

  本项研究中共有22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了深入访谈。他们均为男性,犯罪时年龄从14岁到23岁不等,平均年龄为18岁。他们中的50%犯了抢劫罪,约78%犯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行。

  受访青少年犯罪类型比例图

  图(略)

  在对受访青少年犯罪历程作深入访谈后笔者发现,受访青少年有着十分相似的犯罪轨迹,他们基本上于初中开始脱离学校进入街头社会,结交同伴圈,参与打架和各类道上营生活动,他们在不同情境下触犯法律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其触犯法律的类别图示如下:

  处于不同阶段的受访青少年犯罪比例图:

  在22名受访青少年中,13位受访者是在脱离学校进入街头社会,与街头同伴交往并形成同伴圈后,以同伴圈为单位进行街头活动的时候发生了触犯法律和犯罪事件的,此类约占总人数的60%。8位受访青少年是在参与圈内道上营生活动阶段触犯法律,成为了社区服刑人员,约占35%。还有一位受访者基本上没有结交同伴圈和参与道上营生活动,但他因赌博,伙同同伴偷窃而触犯法律。笔者发现,大部分受访青少年是在脱离课堂进入街头社会,形成同伴圈和开始道上营生的过程中因参与打架、团伙纠纷、街头活动而发生犯罪事件。他们中真正属于帮派老大的几乎没有,仅有一个青少年因经营赌场而属于黑道交易的小帮派头头,其他的青少年基本上是某帮派中的随从,不同程度地参与黑道交易或者是受雇的小打手。他们是一群脱离了课堂,离开了社会主流的成长轨道,在网吧、游戏机房等街头娱乐场所相互集聚,一起游乐、一起交往的伙伴。他们相互之间视为朋友,视彼此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社交和支持伙伴。他们在游戏中,在与他人的冲突和纠纷中相互帮忙。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和牵连的联盟关系,哥们义气、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的文化认同使他们以同伴圈的方式活跃在街头社会。当犯罪事件发生时,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是已经具备了很强的主观犯罪意识和恶意犯罪动机,大多数人是因冲动、为朋友出手相助、同伴协同行动、贪小盲从、受老大指派、与家庭和警察对着干、报复欺凌者等原因卷入事件中成为犯罪青少年的,也有少部分青少年为了抢夺地盘而触犯法律。

  通过对受访青少年访谈资料的分析和研究,笔者把受访青少年犯罪情境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犯罪情境一:冲突事件中的冲动。 “冲动”是青少年在陈述他们的犯罪原因时经常出现的一个解释理由。冲动通常发生在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境下。主动情境是指在一个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因口角等原因青少年主动发起争斗和打架,最后冲突事件转化为犯罪事件。被动事件是青少年被同伴邀请参与违法事件,他们常常不作任何思考立马答应和参与,事件被抓之后才反省自己太简单冲动,后悔不已。

  “当时我们人小,平时在路上走着看到某人不舒服,就会打起来了。那天我们在路上走,有人撞了我们一下,我们怎么会放过他呢,就上去了。开头我们并没有打算要拿他皮夹的,但我们中的一个拿了。既然拿了我们很快就一起把钱花费掉了。我们当时并没有想到事情的性质。我们也没有想抢钱,我们身上都有钱的。可是有钱不拿是傻瓜呀!”(受访对象9)

  上述案例中冲动性犯罪的主动情境型特征是很明显的。除此之外我们还看到了在冲动犯罪背后青少年的嚣张、贪小、胆怯、挥霍等个性特征。他们陈述道,当初事件发生时,以为与平时的打架是一样的,没有去重视它。他们以为万一发生点什么差错,带点钱去赔礼道歉就可以了。因为以前打架都是这样过去的。由于大家都是从小一起玩大的好朋友,街上闲逛时仗着人多,气势很足,往往会主动惹别人的,所以这次犯罪事件发生的时候他们也是抱着这样的想法行动的。再说好朋友打架他们也不可能不管。就这样事情发生了。他们也反思到,如果当时有人劝一下,事件也就不会发生到最后的结果,但大家非但没有劝,反而还拳头相助,终于使事件超出了法律的边界。我们可以看到,事件发生的当时属于一时冲动,但之所以发生,却是他们日常生活行为在当时犯罪情境下的复制、延续和再现。

  还有一些受访者年龄尚小,平时只满足于和朋友玩在一起,朋友做什么,他也跟着做什么。对于抢劫等行为没有法律的概念和应有的判断力和警觉性。分辨不出事件的性质,或者说根本没有分辨事件性质的意识。

  “大概太冲动了吧,有个人说去,我就去了。他是我一个蛮要好的同学。他问我拗分(抢劫)去不去?我说去,我就去了。我当时想都没有想,他说去就去了,就象他问我踢球去不去,我说去,就去了。”(受访对象1)

  犯罪情境二:受老大指派充当打手。一些受访者在街头社会玩的过程中会卷入冲突和纠纷之中。为避免受欺负或者获得保护,他们会加入帮派组织。帮派组织之间往往为一些地盘争夺、纠纷处理等事件发生打架斗殴,这些加入帮派组织的青少年就在帮派老大的指示下充当了打手的角色。一些受访者犯寻衅滋事罪,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们甚至不知道被打的是谁,就已经把对方打伤,最终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他们通常是一伙人一起行动的,所以一旦被抓和被判,就有一群人同时成为少年犯,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