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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23岁男子诱奸13岁女孩 犯强奸罪获刑四年

陵县:23岁男子诱奸13岁女孩 犯强奸罪获刑四年

关键词:偷食禁果 强奸罪 德州陵县 幼女 [提要]已有家室和一个女儿的23岁男子,竟然和一名13岁的姑娘“偷食禁果”。按照法律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德州齐鲁网10月18日讯(记者 李红欢 通讯员 刘默儒)已有家室和一个女儿的23岁男子,竟然和一名13岁的姑娘“偷食禁果”。按照法律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日前,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王健(化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月8日晚上,13岁的娟娟(化名)用手机在电视台点了一首歌,电视台播出的时候把手机号码也滚动显示了,并将她想交友的想法一并公布。很快一个手机号码发来一条短信,想和她交个朋友,娟娟没有回复短信直接打了过去。

  接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自称名叫王健,今年23岁了,单身。娟娟谎称自己也23岁,也单身。后来王健听娟娟的声音不像23岁的女孩,再次追问时,得知娟娟的真实年龄才13周岁,正就读初一。当晚两人一直在聊天,直到凌晨1点多。

  第二天,两人约好当天下午一点左右在某邮政局门口见面。见面后,两人一直聊到黑天,大概晚上7点,王健提出送娟娟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王健得知娟娟家里只有爷爷在、其父母都不在家,便提出来晚上想住在她家。娟娟也同意了,当晚就将他留在房间,并发生了性关系。

  第三天即3月10日,王健给娟娟打来电话,给娟娟说出了真相:他已经结婚了,而且有一个女儿,不到两个月。王健还说为了她可以抛弃一切。直到14日晚上11点多,王健给娟娟打电话,是娟娟爸爸接的。当娟娟爸爸质问时,娟娟说出了真相。于是,娟娟的父母带着她来公安局报案,在此之前,王健已到派出所自首。

  在接受讯问时,王健表示:“我们经常打电话,我真心喜欢她,前两天,我说为了她可以离婚,她没有零花钱,我给她100元钱,说给她办张银行卡并给她打钱。”这让民警哭笑不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娟娟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王健和她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因受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被告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健归案后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也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理。为打击犯罪,保护女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张长风介绍说,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他们发现很多社会问题:一是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被告人只是认为跟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是件不好的事情,但是并不知道这已经触犯了法律,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作为家长,对于孩子性教育的缺失。在这个案件中,女孩的父母对其教育十分严格,甚至有些严苛,没有基本的沟通交流,不管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家长都没有做到充分掌握,使处在青春发育时期的孩子对性没有正确的认识。三就是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太差,对交友平台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最后张长凤呼吁全社会要高度重视对青少年自我保护和性知识教育,不断加大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积极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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