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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峰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胡国峰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2011-03-17 18:09:23)

标签: 杂谈

胡国峰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国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会见了胡国峰,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牡检刑诉

一、被告人胡国峰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卷宗材料及庭审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曾经是夫妻关系,由于被害人曾经出轨的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缝。既便如此,本案的被告人仍然对被害人无法割舍,一直期盼着能与被害人复合。案发当日正逢二人的孩子胡乃鹏放假回家,被告人希望能以此机会让被害人回到自己的身边,却遭被害人严词拒绝,同时还得知了被害人已经有男朋友的情况,这使被告人的内心打击巨大,美好的愿望在瞬间被击溃。致使被告人丧失理智和意识,在无法发泄心中怒气的情况下冲动的选择了错误的方式,可以说双方矛盾的激化是由于被害人的原因,虽然这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属于从轻减轻的情节,但也应该成为最终量刑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被告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被告人和被害人夫妻一场,被害人也是被告人的亲人,这种失去亲人的痛苦更是其他人无法比拟的。另外,被告人也愿意对被害人家属给予全力的经济补偿,虽然这与丧失亲属的悲痛无法相提并论。但这也是被告人能表达自己悔恨和歉意的唯一方式。从其积极的赔偿愿望足以反映出明显的悔罪态度,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其次,根据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被告胡国峰从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纵观本案,胡国峰也并非顽劣不化不知悔改;在会见被告胡国峰的过程中,其再三表示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及无尽自责,胡国峰表示无颜奢望祈求得到被害人家属还有自己儿子的原谅,但一定会在经济上积极补偿。

三、被告人胡国峰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胡国峰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故意杀人罪虽然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但从《刑法》所规定的不同量刑幅度,也说明不能不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而一概而论。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的情节有着紧密的关系,不能想象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会造成轻微的社会危害性,反之也是如此。就本案而言,在我们从几个方面充分地阐述了本案的情节之后,并不能必然得出情节特别严重的结论。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偶发所实施的犯罪,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无法逆转的后果,但就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言,的确存在着值得从轻考虑的具体情节。

 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告知被告人无法与其复婚并已经有了男朋友的事实,被告人在伤心绝望之中采取了非法的、极端的、非理智的以及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解决方法;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之后计划以死殉情并付之于行动。此刻,他对被害人的感情,以及对生活对希望破灭之后的崩溃可见一斑。但是,这种犯罪毕竟不同于故意实施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过程中,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所有这些,较之那些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无端杀人行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五、关于刑法的功能及对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