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伤害罪 >

张×澜被控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

 

张×澜被控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9日凌晨,赵×莲、许×斌、郑×玲在台江区茶社合股开庄赌博输了三十多万后怀疑被诈赌,赵×莲和许×斌二人为此分别找人“摆场”。后因赵×莲和许×斌分别纠集的两伙人误会而互殴并导致一人死亡。为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为由将上述涉案人员(除赵×莲外)起诉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认为张×澜系“合股开庄赌博的股东”、“指使被告人林×灯及张×煖、张×成、‘依弟’(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到赌场查看情况”和“指使被告人胡×晓、吴××伟及张×成、‘心先’等几十人围殴对方”,对张×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我们接受张×澜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5月19日凌晨,赵×莲、许×斌、郑×玲(均另案处理)合股在台江区源利明珠大厦的喜信茶社1号包厢赌博。输了三十多万后,许×斌怀疑被诈赌,赵×莲便打被告人林×灯的电话让其把诈赌一事告诉另一与其合股的股东被告人张×澜,张×澜随即指使被告人林×灯及张×煖、张×成、“依弟”(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到赌场查看情况,其随后也赶到赌场。与此同时,许×斌通过被告人陆×锦纠集了被告人包×峰、包×兴、张×海、李×、陆×林及被害人林×宝集中到源利明珠大厦附近的平安大厦口欲解决诈赌之事。被告人林×灯到赌场后又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晓,告诉其因被告人张×澜被诈赌,让其找人到处帮忙。被告人胡×晓遂纠集被告人吴××伟以及“阿B”和“聪聪”(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赶到平安大厦附近。被告人张×澜到赌场后和他人发生争执,被许×斌、赵×莲劝下楼后与被告人林×灯一起开车离开。途中,被告人张×澜接到一个电话后又再次返回平安大厦。下车后,被告人张×澜看到陆×锦纠集来的被告人包×峰、包×兴、张×海、李×、陆×林及被害人林×宝站在平安大厦门口。因被告人张×澜一方无人认识包×峰等人,误将对方认为是诈赌一方的人,张×澜遂指使被告人胡×晓、吴××伟及张×成、“心先”等几十人围殴对方。被告人包×峰、包×兴、张×海、李×、陆×林见状即四散逃走,被害人林×宝拿出一把砍刀同被告人胡×晓等人互殴,被胡×晓用事先准备的弹簧刀连刺颈部、胸部数刀,被告人吴××伟等人也上前一起围殴被害人林×宝。被害人林×宝被刺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林×灯等人随即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晓在殴斗中被对方砍伤头部,乘坐被告人张×澜的小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宝系全身多处被单刃锐器刺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晓、张×澜、吴××伟、林×灯、陆×锦、包×峰、包×兴、张×海、李×、陆×林的供述。

2、证人赵×莲、林×珠、叶×生、王×江、赵×钦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4、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林×宝死亡案的法医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张×澜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伟、林×灯、陆×锦、包×峰、包×兴、张×海、李×、陆×林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澜、林×灯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一审辩护词

张×澜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