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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故意杀人罪寿光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潍坊故意杀人罪寿光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潍坊刑事辩护律

作者:wowo62 提交日期:2011-1-20 12:52:00

正常

| 分类: 未分类| 访问量:1075

  依然是外省的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寿光市检察院批捕。这个案件在公安局侦查阶段时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但是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案件性质发生变更,案件形势十分严峻。
  
  当事人是黑龙江人,年纪尚轻,有两个双胞胎儿子,本来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但是许多厄运就总是来得淬不及防。也许是黑龙江人喜欢喝酒,这名当事人喝酒多了之后,因为同在喝酒的几个人起了争执,他过去给吵架的两人拉架,结果争执之中,他拿剪刀朝对方的胸部扎了一下,对方当即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后经鉴定是胸部被刺伤,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所以罪名也就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案件性质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案件辩护形势严峻。当事人见到我们时,痛哭涕零,潸然泪下,求我们能够帮他免一死,在我们离开看守所时,甚至给我跪下了。所以很多亲属都不知道在看守所里面人的心态,真的是一种绝望,在律师来看望时,在绝望中看到一丝希望。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独到的见解,可能是很多律师,也可以说是绝大多数律师都没有考虑到的一个辩护思路:此案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但是我认为此案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所持态度,间接故意是放任心态,被害人死与不死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直接故意是希望心态,其意愿就是被害人死。区分两者,首先要看的是被告人的抱定的心态:如果是想杀死对方而不得,就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仍然属于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想致对方于重伤而没有杀人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是造成了对方的死亡,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但是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故意。因为死亡的后果并不是被告人积极追求的结果,而是被告人明知会造成对方死亡的后果,并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是故意杀人罪来讲至关重要,因为如果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话,在刑事审判中一般都不会判决为死刑,最多也就判个死缓。
  
  对于这一点,我以前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曾经有过成功的案例,也希望广大律师同仁能够在遇到类似案件时,能够从本案中汲取有益的辩护思路,或许会对辩护成功与否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是在周日去寿光看守所会见的当事人,寿光看守所在寿光一中西北不远,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去过潍坊各个看守所,对寿光看守所的印象就是它唯一区别于其他看守所的是,它允许周六日会见,而其它看守所是不允许的。这一点对律师很重要,尤其是对于案件众多的律师,能够在周六日会见,可以大大缓解其它工作日的压力。
  
  潍坊律师赵荣烈,15863693133,欢迎各界咨询。
  

#日志日期:2011-1-20 星期四(Thursday)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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