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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止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被告人张三涉嫌强奸一案,我依法接受委托为被告人张三进行辩护。经庭前仔细阅卷和两次会见,参加完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认罪,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三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我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争辩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是未遂还是中止的前提是确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即在既遂之前已经停止。公诉人认为,由于被害人李四妹极力反抗,被告人犯罪未遂。法庭在庭审全面审查时,审问被告人其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是否属实,被告人回答属实。我认为被告人口供应以庭审时的口供为准,因为被告人的法律修养局限了他在核对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时发现问题的能力,而且侦查阶段的口供毕竟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制作,缺乏监督,被告人在接受提审和核对笔录时处于强权控制之下,不一定有机会、有时间准确的核对笔录。另外,我认为被告人在讯问笔录里所称“抽插了几下”不应理解为是在被害人阴道内抽插了几下。被告人称“将她的裤子脱到了大腿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反抗强暴应该是夹紧双腿的,因此,被告人所说的“抽插了几下”应该理解为在被害人双腿之间抽插了几下。今天庭审,被害人李四妹也称当时喝醉了酒,不能确定被告人的阴茎有无插入其阴道,并且当庭陈述被告人庭审口供属实。鉴此,我希望合议庭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及刑法谦抑精神,首先能认定本案被告人实行的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其次,本案犯罪的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公诉人庭审举证出示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后,随即拍摄的被告人脸部、颈部、胸部被被害人抓伤,抓痕密集的照片以证实被害人之“极力反抗”行为,作为认定“强奸未遂”的证据。对此,本人有不同意见,我认为案内被害人在当时的孤立封闭的场景下,一个醉酒小姑娘不着要害的“极力反抗”(实是轻微抓、踢)根本不足以成其为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冲动的暴力强奸犯罪的客观因素。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力法益,只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如果这种轻微的反抗就能使冲动的兽性的强奸犯罪停止,那么现实社会中强奸既遂的可能性几乎可以下降到零的程度。由此归谬推理可以推知本案定性为“强奸未遂”是不准确的。
我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停止,“犯罪的未完成”是因为被害人这个小姑娘的眼泪、反抗行为和警告言语传递的信息,感化或威慑了被告人,最终使被告人自行作出主观决意,自动有效的停止了犯罪。庭审时,审判长着重询问了被害人李四妹关于犯罪停止情节的陈述,“我……躺在床上哭着说‘你今天晚上这样对我,强奸我,你(会)后悔的。’过了一会儿,张三可能害怕,说对不起,他喝多,并将我的裤子扔给我……”是否属实,被害人当庭陈述是属实的。我认为此情节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①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当时犯罪行为仍在进行,被告人的犯罪尚未得逞;②是自动放弃犯罪。当时场景,凭着酒劲和一度冲昏头脑的兽性,以被告人强壮的身体对比被害人瘦弱且喝醉酒的情形,被告人完全可以完成犯罪,满足自己的欲望。犯罪行为之所以中止,并非客观因素所致,并非“欲而不能”。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有早泄,被踢伤阳具或其它原因被迫停止犯罪。被告
人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害怕”也可能是心软了不想再继续,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妨害犯罪中止情节的成立。刑事政策鼓励“犯罪中止”就是要为已预备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留一个后路,架一坐“返回的金桥”,从而更大程度的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法益。③中止犯罪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案内被告人已无条件的彻底的停止了进一步的侵犯,并当场道歉。
综上,请合议庭客观公正的对本案犯罪的停止形态作出准确的评判,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予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2、 被害人李四妹已对被告人所作所为表示谅解,希望他以后懂得尊重女性,也“希望他可以早点出来”。
3、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