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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坦白交代罪行量刑判决书
贩卖毒品罪坦白交代罪行量刑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静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蔚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6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蔚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蔚文于2009年12月24日2时30许,依事先约定,在本市江宁路428号CD酒吧内,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将一包米黄色晶体出售给吸毒人员马军(另行处理),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米黄色晶体净重3.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被告王蔚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赃款、赃物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马军的证言和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蔚文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蔚文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蔚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竺 越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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