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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二审辩护词
2009-10-24 15:22:10   来源:   评论: 点击:

抢劫罪二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与诉讼。鉴于本案二审不再开庭审理,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

抢劫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决定由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与诉讼。鉴于本案二审不再开庭审理,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职责,作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对一审法院判被告人**犯抢劫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够成抢劫罪。
1、首先从程序上来看,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的抢劫罪第一节是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但从其支持起诉本罪的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所认定本节中的被害人是**,采用了**的证言作为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来支持起诉使用;认定本节中的**是证人,而采用**的证言作为证人证言来支持起诉。而辩护人认为本节中认定被害人为**是错误,将其陈述作为被害人陈述来支持起诉也是错误的;认定**是证人,采用**的陈述作为证人证言来支持起诉。虽然**是皮包的所有人,但其皮包已经委托给其朋友**进行保管,此时的**是皮包的保管人、实际持有人,且被告人 在实施抢夺这一行为时,也是从**处得手,所以辩护人认为本节中的被害人应当是**,而**在诉讼中仅仅是证人地位。即应当将**的证言作为被害人陈述,而将**的陈述作为证人证言来支持公诉机关的起诉。因此由于侦察机关侦察伊始,便对诉讼参与人的地位错误的认定,对被害人和证人的地位认定错位,所以本节犯罪应当排除了**、**的证言后,支持起诉的只剩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告人自己的现场指认,而现场指认亦是一种行为供述。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在程序上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的诉讼地位进行准确的定位,使二人的陈述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而导致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2、侦查机关未能查清本节全部犯罪事实。比如**的证言中所指定的是两个人实施了犯罪(卷二p71),而两被告人**、**均供述是三人所为,两被告人在各自的供述笔录中都分别指认对方实施了抢夺行为,由于侦查机关忽略了应当收集的必要证据,致使本节中有很多事实未能查清,到底是几个人实施了犯罪,到底是谁实施了抢夺行为,所以本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现有的证据又不能科学地、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抢劫罪;
3、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是因为被告人实施了“飞车抢夺”这一行为,且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第(2)款:“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而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该行为时被害人不放手,且被告人继续采取强行的行为。虽然在本案中导致被害人**被拉到在地,但被害人**被拉到在地是由于被告人实施抢夺行为时所导致的,并非是被害人不放手而被告人再继续抢夺导致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系法律适用错误。
由于本案侦查开始程序上就有明显的瑕疵,加上本节的犯罪事实未能查清,以及法律适用的不当,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够成抢劫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200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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