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转载]抢劫犯罪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转载]抢劫犯罪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2013-05-10 09:48:23)

标签: 转载 分类: 法律实务

原文地址:抢劫犯罪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作者:孙中伟律师

抢劫犯罪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总则)

摘自《我为死囚辩护——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孙中伟律师、首席研究员  交流方式:

抢劫(致人死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多年来都被各地列入“严打”的重点,特别是抢劫杀人犯罪,在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更是成为“严打”对象中的重中之中,判处死刑的几率及可能性极大,在所有死刑案件中占在相当大的比例,每年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较多,因此,对此类犯罪的辩护技能进行系统化研究,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防止死刑的滥用及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及理论研究意义,本人以自己10多年来亲自承办辩护的此类案件为基础,通过对现行的死刑法律规定及政策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进行系统化研究,希望对更我多的律师同行以及被告人家属有年益处。

一、抢劫(杀人)罪比故意杀人更容易被判处死刑,不少人对此存在误解,认为抢劫(杀人)罪相对故意杀人罪“保命”更容易。

我在实践中接触过的不少抢劫(杀人)的被告人及其家属甚至律师同行,他们中不少人对此问题存在误解,认为抢劫(杀人)被故意杀人更容易“保命”活下来,这一方面是源于刑法的立法规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由重至轻,优先考虑适用死刑;而抢劫(杀人)的法定刑则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是由轻至重。导致误认为抢劫(杀人)量刑会相对更轻。

存在以上误解的严重后果是导致被告人本人或有些律师同行在确定法庭辩护策略时会把某些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犯罪的辩护为构成抢劫(杀人)罪,导致最终量刑可能会反而加重而不是减轻。

在实践中的故意杀人犯罪,有相当比例的杀人案件起因于如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同事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在性质上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人民法院在适用死刑需要慎重,一般反而会容易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而抢劫杀人不同,其直接目的是图财,除极少数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外,多数抢劫杀人行为均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其他杀人案件相比,抢劫杀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权。抢劫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历来属于严厉打击的重点,抢劫杀人案件更是“严打”中的重点。人民法院在在量刑上更是要体现从严,更易被判处死刑。

二、抢劫犯罪在适用死刑时的基本原则

1、对于抢劫中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但在实践中我所接触到的一些案件,某些地方法院,迫于其它些法律之外因素的介入,也有判处死刑的案例。

2、对于犯罪后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要从轻处罚,对于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对于只是单独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即使是重大立功情节或者多起立功情节的,人民法院也有可能以“功不抵过”为由判处此类被告人死刑,而不予从轻处罚的案件实践中并不少见,因为立法上对只由自首或立功在量刑期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必须“应当”从轻。

3、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主犯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一般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实践中,一方面人民法院会同时判处多名主犯死刑;另一方面,人面法院也会将某些本应是从犯的被告人“拨高”为主犯从而判处死刑。

4、对于作案时刚成年、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有所谅解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